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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近的住宅小区可能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禁止在商住楼内的住宅楼、无专用烟道的商住楼和与住宅楼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对违法行为和情节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罚款数额。一般而言,轻微违法行为罚款数额较低,严重违法行为罚款数额较高,最高罚款数额可达千万元。
会关停。根据查询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显示,绍兴柯桥161家印染厂于2021年9月22日8点开始全部停产,其中包含绍兴宏强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宏强印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纺织品印染及后整理。生产、加工、经销、针纺织品等。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 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环境优先、严防严治、科学有效、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海洋、放射性、电磁辐射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根据《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居民区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恶臭、异味、粉尘的项目。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造成的环境影响应当符合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1、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嘉兴南湖中共“一大”会址、南湖革命纪念馆的保护控制范围,予以公告。嘉兴南湖中共“一大”会址保护控制范围应当包括南湖湖心岛、纪念画舫停泊处及其延伸湖面水域。
2、嘉兴全面实施“水十条”,大力推进“五水共治”,重点打好工业污水全入网、散养生猪全退养、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全覆盖等“组合拳”,坚定不移打好治水战役。开展城乡生活污水治理3年行动,对310个老旧小区实行雨污分流改造。
3、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东平香料厂因存在环境污染问题,被当地政府列为重点整治对象。经过多次整改未果,政府最终决定对该厂进行拆除。
4、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嘉兴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环保意识教育、加大工业污染源治理力度、加强城市雨污分流工程建设、推广环保型农业种植技术等。
5、治理南湖污染,一直是省、市政府的一块“心病”,也是省、市两级人大和政协关注的焦点问题。
6、嘉兴市南湖区:南湖区是嘉兴市的市区,人口密度较大,交通密集,工业污染较为严重,因此大气污染问题较突出。
年底前,完成涂装、合成革、生活服务、橡胶塑料制品、印刷包装、木业、制鞋、化纤等主要行业的VOCs整治,基本建成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污染防控体系,VOCs排放量削减20%以上。
环保行业有:能源环境、水环境、噪声污染、空气污染、土壤污染、垃圾处理、可再生资源、生态保护。能源环境:涉及发电、采油、煤矿、核能、天然气等产业经营的环境治理及污染防治技术。
整治违法建筑。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土壤环境综合治理。林区生态修复和湿地保护。荒漠化的防治。水土流失防治。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混凝土搅拌,等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项目经理是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的责任人,须对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负全面责任。
1、对《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二项中的“经济和信息化”修改为“发展改革”,“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生态环境”。
2、将《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除法律规定可以强制执行的外,执法部门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服务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在经营活动中严格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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